(2017)鄂0111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武汉华源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秋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源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秋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842号原告:武汉华源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号鹏程帝景园***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樊叶,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将卫、彭婷,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彭秋蓉,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武汉华源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秋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武汉华源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汉华源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华源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