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永彬与申和求、宁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彬,申和求,宁淑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752号原告赵永彬,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申和求,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宁淑云,女,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彬与被告申和求、宁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彬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858.5元,由原告赵永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堆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喜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