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晓勇受贿、贪污刑事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再 审 决 定 书(2016)云08刑申16号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晓勇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普中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刘晓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晓勇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确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