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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井武等46户农民诉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46户农民,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终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46户农民(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刘井武。诉讼代表人梁福全。委托代理人梁薇,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景观大道。法定代表人何培信,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田向辉,该区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崔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井武等46户农民诉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下称加区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27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刘井武、梁福全及委托代理人梁薇,被上诉人加区政府负责人梅丹阳及委托代理人田向辉、崔鹰到庭接受询问。���案现已审理终结。2010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黑政函〔2010〕140号批复,批准将加格达奇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17.20元/平方米,征收土地补偿费11466.67元/亩,区片范围加区、加北乡、白桦乡,区片主地类旱地100%,养老保险44550.00元/人)作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11年1月30日,加区政府向社会发布加格达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内容包括加区、加北乡、白桦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17.20元/平方米。2011年3月29日,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决定征用加北乡幸福村二组、三组部分集体土地。刘井武等46户农民所承包的土地在该征收范围内。2011年8月18日起加北乡幸福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相继签订《土地征收协议》。2012年12月14日,按照黑政土[2012]194号、黑政土[2012]200号批复,加区政府分别作出���格达奇区二О一二年度第一批次、第二批次城镇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年7月2日,刘井武等46户农民以17.20元/平方米的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应以180元/平方米价格补偿;应支付44550元/人养老保险统筹款;确认征地行为违法为由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黑27行初13号行政裁定认为,按照《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101号)第七条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黑政函〔2010〕140号),以及加格达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调查与测算项目工作报告(2010),此次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包含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属于补偿标准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刘井武等46户农民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应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庭审中,刘井武等46户农民称其曾向黑龙江省法制办行政复议受理和应诉处申请裁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刘井武等46户农民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未经行政机关先行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十)项规定,裁定驳回刘井武等46户的起诉。刘井武等人上诉称,本案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审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加区政府答辩称,刘井武等46户农民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加区政府征收的刘井武等46户农民的土地是依法上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进行了征地补偿,不存在违法情形。加区政府与刘井武等46户农民签订的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履行完毕。刘井武等46户农民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井武等46户农民的上诉。本院认为,关于刘井武等46户农民请求确认加区政府征收土地行为违法的问题,因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尽相同,刘井武等46户农民的该项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本案中,刘井武等46户农民作为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人,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17.20元/平方米标准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后,提出土地补偿合理标准应为180元/平方米,请求加区政府按照此标准支付其征地补偿款,其请求实质上是对17.20元/平方米的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其请求加区政府支付养老保险统筹款,亦属于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存有争议。依据上述规定,刘井武等46户农民主张的事项应当先由加区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地机关申请裁决。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1]35号《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故刘井武等46户农民应当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裁决。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3日,分别作出黑政土[2012]194号、黑政土[2012]200号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二О一二年度第一批次、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专用方案的批复,故上诉人主张征地行为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无法申请裁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刘井武等46户农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刘井武等46户农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栩菲审 判 员 张俊伟审 判 员 钟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腾野书 记 员 张 莉附原告名单:张秀兰,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005111223,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57号。王加昌,男,1963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306041236,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11号。万凤阁,男,1949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4907051211,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201号。李彦君,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206141218,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09号。刘权三,男,1945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4502281211,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180号。宋玉成,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5704271219,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67号。王清波,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307271214,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40号。宋玉国,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511201037,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东山街南小区22号楼7单元101室。方全刚,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003181230,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95号。方德财,男,1951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5106051216,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15号。宋玉林,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408281219,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139号。梁福贵,男,1949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491202121X,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49号。刘淑珍,女,1927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2703221224,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121号。宋玉昌,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701151216,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5号。宋玉彬,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409111217,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104号。王凤英,女,1944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4404271220,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03号。范玉洪,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402281221,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164号。邹宝库,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703121239,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68号。胡文,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4804287517,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晨明路9组21号。赵春波,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907201215,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28号。刘景龙,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511071215,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10号。毛春华,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601211226,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23号。方万吉,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5607261211,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16号。王洪君,男,1963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307041211,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一组152号。邹振龙,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20910125X,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36号。邹艳凤,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802201221,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128号。雷元军,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5802161232,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7号。刘财,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5802281218,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145号。范洪明,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205111215,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34号。刘清林,男,1968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802031213,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69号。高淑兰,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902261227,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87号。杨巨生,男,1993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9307071211,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244号。徐维昌,男,1945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450419121X,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124号。李国发,男,1949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4911101218,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加北乡幸福村二组42号。梁福德,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5410141216,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48号。徐德昌,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540529121X,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143号。杨淑芹,女,1949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4908181229,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305号。刘景全,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303261217,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46号。方万坚,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31025121X,汉族,农��,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二组50号。雷淑文,女,1953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5306221224,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清园街67-4-231号。侯淑文,女,1968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803051224,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98号。刘清国,男,1965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503011255,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100号。刘景芳,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5112191215,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32号。毛春云,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601211218,���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138号。刘井武,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807281211,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居民组256号。梁福全,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590315121X,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二组2号。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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