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邢大军与咸阳新投物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阳新投物产管理有限公司,邢大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新投物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100006815565556X。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文应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大军,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委托代理人:任建,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咸阳新投物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邢大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咸阳新投物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邢大军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邢大军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和上诉人咸阳新投物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邢大军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咸阳新投物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咸阳新投物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山审判员 刘煜阳审判员 张作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婷-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