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伟与黄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黄发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504号原告:陈伟,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召中,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意杰,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发安,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黄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或者办理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木茂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