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洋与薛景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薛景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薛景轩,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薛景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吉0204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薛景轩于2017年3月21日前偿还原告刘洋借款本金25万元;二、诉讼费4,295.00元由被告薛景轩负担,原告刘洋已预交,被告薛景轩于2017年3月21日前径直给付原告刘洋。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洋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借款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诉讼保全时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因本院作出的另一份判决确定该房屋已归属于他人所有,故有待于进一步的诉讼予以解决,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