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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临汾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成忠胜、徐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汾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成忠胜,徐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599号原告:临汾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江,男,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红俊,男,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忠胜,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徐德清,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临汾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忠胜、徐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经审查,被告成忠胜、徐德清住址不详,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成忠胜、徐德清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成忠胜、徐德清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汾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永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