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执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赵杰、乔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乔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375号申请执行人赵杰,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乔毅,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赵杰与被执行人乔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95000元、利息2280元(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34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乔毅现下落不明,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