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KOOL KOMPUTING INC 美国无线传感物联网应用技术公司诉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美国无线传感物联网应用技术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无线传感物联网应用技术公司(KOOLKOMPUTING,INC.)。住所地:10GlenwoodAve.WinchesterMA01890。法定代表人:李英姿(YingziLi),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平,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美玲,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号**幢。法定代表人:葛培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彬,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晗,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美国无线传感物联网应用技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4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美国无线传感物联网应用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平、被上诉人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彬、温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网站数据公证书、电子邮件公证书可以证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建立了一个网站,网站域名为k.com,上诉人一直在依约对该网站的实时检测平台进行维护;托管于第三方的服务器属于该网站的服务器,原判却错误地认定上诉人提供的服务器托管合同与本案并无关联。被上诉人辩称,在项目验收完成后,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提出任何维护的要求,上诉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其进行过维护,k.com是上诉人自己公司的网站,并非为被上诉人而建立,故不接受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自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维护费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0,000元(共2年,每年维护费为500,000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19日,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关于无线环境检测系统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被上诉人为建设“绿色张江”将投资引进先进的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在张江园区打造国内乃至全球领先的区域无线环境检测系统,上诉人是一家从事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开发、设计及应用的公司,被上诉人将和上诉人合作无线传感网络技术的开发应用,上诉人主要负责系统的软硬件设计、应用实施、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等工作;为达到项目的总体目标,双方将分3个阶段实施项目,其中第1阶段为“实现二氧化碳、氧气和温度的多点无线检测,并建立张江园区的无线环境监控基础平台”;本协议中约定的项目预算和具体实施适用于阶段1,而阶段2和阶段3的具体实施需要基于阶段1的实施结果,具体将另立其他协议;阶段1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的集成电路基地实施,将实现空气中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氧气浓度及温度进行实时监测,并把监测参数用最先进的无线传感网络技术分时传送到园区环境监测中心的大显示屏上实时显示(相应节点的参数及过程的变化曲线);阶段1的项目总预算为3,250,000元,包含研发、材料、服务和人工费用,其中节点和传感器部分需费用400,000元,与生物园区共用的监控中心及其网络优化需费用600,000元,设计、制版、优化、产品化需费用500,000元,工程实施需费用250,000元,检测节点的网络软件需费用250,000元,数据库部分的软件需费用500,000元,数据报告和显示系统需费用500,000元,产品在美国调试、在上海装配、距离对接、统调、系统实施需费用250,000元;项目款分4笔支付,第1笔款项金额为2,275,000元,该费用支付日期为技术正式启动日期,为期6个月,项目启动阶段的实施内容为落实项目具体细节(包括节点安装位置和分布、服务器规格、软件需求),根据这些信息确定节点数量,并筛选优先级,确立工程实施方案(包括计算机系统硬件配置、网络系统需求、节点结构、性能、可靠性方案,节点安装方案)、建立初步的环境监测平台、实现第一优先级以及部分第二优先级的无线网络传感器节点;第2笔款项金额为650,000元,项目全面开展时间为5个月,实施内容为进一步落实传感器节点的部署,优化传感器网络软硬件,布置和实现剩下的第二优先级及第三优先级传感器节点;第3笔款项金额为162,500元,项目总结时间为1个月,实施内容为调试和完善环境监测平台、完善已实现的传感器节点、考虑扩大到张江园区其他区域;第4笔款项金额为162,500元,项目经被上诉人验收,1年保修到期后支付给上诉人;合同付款待上诉人注册成立内资公司即上海XX有限公司,并书面通知被上诉人其收款账户后,由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被上诉人验收工程后,上诉人提供1年保修期,由于软件和硬件本身的质量而引起问题,上诉人全部免费保修,从被上诉人验收工程后的第2年起,上诉人提供有偿维护服务,包括硬件的维护和软件的维护及更新,每年的维护费用为500,000元;本协议应每一年自动延长,除非任何一方在年底或下一期提前3个月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本协议的解释和实施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关规定进行……。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向上海XX有限公司付款计3,250,000元,上海XX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开具相应发票。被上诉人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的时间为2013年9月。2013年6月15日,被上诉人所在张江园区物业管理部出具报告1份,内容涉及:管理部依据附图资料对集电港东、西区进行了布点,节点已经由上海XX有限公司在管理部电工的配合下安装完毕并进行了实测,节点的参数(二氧化碳、氧气、温度及湿度)均能通过无线网络的网关实时地传送到计算机的界面上进行监测并显示;原计划安装80个节点,但外汇中心情况特殊,不便安装,故实际共安装了50个节点(剩余节点作备用),已全覆盖且效果极好;东、西片的联结用中继节点且采用太阳能板供电的绿色能源新技术,具有特有的推广价值;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已完成。审理中,上诉人陈述其提供的有偿售后服务均是通过远程网络服务,没有到张江园区现场进行过服务,上诉人对网站(网站域名为k.com)日常维护的工作内容包括病毒查杀与攻击防护、用户管理、事件查看、服务管理、系统备份、应用升级。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本案双方在《关于无线环境检测系统的合作协议》中协议选择了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提供了网络维护服务,并以此诉请被上诉人支付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维护费用1,000,000元,上诉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关于无线环境检测系统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从被上诉人验收工程后的第2年起,上诉人提供有偿维护服务,包括硬件的维护和软件的维护及更新,每年的维护费用为500,000元,双方之间对维护费用确实进行过约定,但上诉人仍然须对被上诉人向其提出过维护需求及上诉人实际提供了相关维护服务进行举证。本案中,上诉人为证明其提供了维护服务而提供的电子邮件,仅系上诉人单方陈述,并无被上诉人的回复确认,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被上诉人曾提出过维护要求、上诉人因此提供了维护服务及具体服务内容。综观上诉人提供的各组证据,均无法证明上诉人诉请的高额维护费用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上及法律上的关联性。在被上诉人明确否认的情况下,上诉人对此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进行证明,故该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上诉人承担。对上诉人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美国无线传感物联网应用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美国无线传感物联网应用技术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就有偿维护服务是否达成过合意以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实际提供过维护服务。双方间签订的《关于无线环境检测系统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从被上诉人验收工程后的第二年起,上诉人提供有偿维护服务,包括硬件的维护和软件的维护及更新,每年的维护费用为50万元。被上诉人抗辩双方就售后服务及其费用支付没有进行过约定,不能成立。然,尽管双方将就有偿维护服务达成过合意,上诉人欲主张维护费用,仍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提供了服务。上诉人认为,其于原审中提供的网站数据公证书、电子邮件公证书以及服务器托管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一直在对为被上诉人建立的网站的实时检测平台进行维护,并将该网站的服务器托管于第三方。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称的网站及其服务器托管合同与涉案项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所称的域名为k.com的网站既未在双方签订的《关于无线环境检测系统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也未在工程验收的相关资料等中有所反映。上诉人提供的相关电子邮件由于收件人身份不能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亦无法确认。而且即便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电子邮件,上诉人亦是于2014年即工程验收后一年后方告知被上诉人相关网站及其账户、密码,而且被上诉人并未回复。因此,上诉人所称网站及其服务托管合同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无法确认。综上,就实际为被上诉人提供了维护服务,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上诉人美国无线传感物联网应用技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 婕代理审判员 王 涛审 判 员 沈竹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荣琬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