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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某某申请执行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磊,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2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建磊,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四所楼镇三赵村委会老庄村**号,身份证号码:4102221981********。被执行人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北段辛堤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1334514F。法定代表人:路超奇,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开封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环路与汉兴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1892301K。法定代表人:王本固,公司经理。于建磊申请执行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0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开封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开封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王英杰审判员  秦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