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丁爱民诉侯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爱民,侯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151号原告:丁爱民,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侯自强,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丁爱民诉侯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爱民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