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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徐立坤与安徽美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坤,安徽美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徐立坤,男,194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美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孙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徐立坤与安徽美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美源装饰科技对龙湖工业项目区XX路南、XXX路西的土地(地号XXXX,面积XXX㎡)有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美源装饰科技对龙湖工业项目区XX路南、XXX路西土地(地号XXXX,面积XXX㎡)的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