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2266姚锦涛与郁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锦涛,郁建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2266号原告:姚锦涛,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郁建松,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姚锦涛与被告郁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锦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建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锦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从2016年11月2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家庭周转,借期两个月。同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汇给被告100000元,被告在电子回执单签字确认收到该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郁建松未��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姚锦涛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于家庭周转,借期2个月(按每月2.5%计息)。定于2017年1月23日前一次性全部还清,如逾期不还,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支付3000元每日的违约金。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汇款100000元,被告在电子汇款回单上签字确认,并出具了收到原告100000元的收条一份。后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根据借条,借期两个月,按每月2.5%计息,如逾期不还,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支付3000元每日的违约金,现原告自愿按��息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超过借条中关于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郁建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锦涛借款100000元,并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