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杜某1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1,王某,杜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8民初311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深泽县。被告:杜某1,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深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军,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系被告父亲。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4、共同财产存款4万元依法分割;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未深入了解,草率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经常争吵,再加上被告其他成员的介入,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2016年4月8日因为给孩子看病,被告父母将原告母女轰出家门,被告对父母言听计从,原告只得经常在娘家居住,由原告父母帮助照料女儿,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16年4月27日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撤诉,被告没有悔改的表现,女儿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甚至连春节原告在娘家过,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我们不只4万元存款,大概有10万元存款,在原告处,我们结婚几年的工资我都给了原告,每个月都会给原告打两千七八元,我只剩下点零花的,我们结婚后有拜钱1万元,锁钱一万四,平时我父母每年给我们一万多元,这些钱都在原告处。孩子我抚养,之前原告给我说过孩子给我,去年起诉后,我去原告那看过她5、6次,给原告买了个手机,花了1000多元,原告生病,××都是拿一两千元去,最后一次是拿着2500元去的,还给原告买了一个袄和一个打底毛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是: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杜某2,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曾于2016年4月27日起诉离婚,后撤诉,庭审时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在被告处有个人财产:三开门衣柜一套、创维42寸液晶电视一台、电视柜一个、大茶几一个、转角沙发一套、美的滚筒洗衣机一台、新飞冰箱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梳妆台一个、鞋柜一个、餐桌一张、凳子四个、垃圾桶两个、水壶两个。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债权。就原、被告有争议部分双方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婚内出轨,没有和好可能。提交被告和一女人照片一张和我的同事与那个女的聊天记录三张。被告和那个女的经常开直播,在直播间表现挺暧昧。被告质证称:我们是性格不合。我没有婚内出轨,只是交个朋友,照片上确实是我,但只是和朋友合影,聊天记录是原告和我朋友聊的,说“是对象”是开玩笑。聊天记录不能说明什么,我开直播很正常,不存在暧昧。二、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对孩子的成长比较有利。原告称:我要求抚养,我现在没有上班,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跟着我,孩子见被告父母的次数都有限,就过年的时候带着孩子去,还往外轰我们,孩子长这么大一直都是接触的我们这边的人,被告也没有看过孩子,被告父亲还说被告有智障,现在孩子也大了,我也能去上班了,被告的工作也不是稳定的,所以孩子跟着我有利于孩子成长。被告称:我从事汽车修理,是合同工,三年一签,今年是第四年,还没有签合同,现在月收入5000多元,我工资保底4000元加奖金,我认为孩子跟着我比较有利,因为原告连工作都没有,没法让孩子生活,孩子现在正长身体,缺乏营养,所以跟着原告会委屈。原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孩子发脾气。三、关于个人财产。原告称在被告处还有羽绒被两个、毛毯两个、床上四件套四套,原告没有证据。被告称原告拿走了。四、共同财产。原告称:被告说每月5000元,被告没有给过我钱,我推算在被告处有4万元存款。我认可从2014年5、6月份每个月给2000元,给到了2016年4月份,春节期间被告休息,没有工资。这些钱基本都用在孩子吃奶粉和孩子日常花销上了,××花的钱。拜钱和孩子锁钱全在被告那。有债务2017年2月13日借许田2300元用于给孩子看病,2016年12月6日借许永超15600元,用于过年给孩子买东西和还奶粉钱。我给被告打过电话,联系不上被告,被告不知道这事。我不认可被告说的债务。被告称:我们的共同财产都在原告那,工资5000元是从今年才开始,我的工资都是原告拿着,去年以后确实没看过孩子,4万元我没有,全在原告处,我推算共同财产有10万元,全在原告那,没有证据,去年原告也上班了。我有债务,借我姑杜宣12000元,用于赌博和考驾驶本(4000元)、买衣服、和朋友一起吃饭,我跟原告说过我有债,原告问我怎么来的债,我说玩钱输了,做生意让人骗了。我不认可原告说的债务。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矛盾,特别是原告起诉离婚并撤诉后半年多来,原、被告没有和好,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许二人离婚;原、被告对婚生子女均有教育抚养义务,但考虑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以不改变生活环境为好,婚生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因被告是农民身份,其收入不固定,故参照我省农村人口收入情况计算至孩子18周岁止;原、被告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原、被告有争议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原、被告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依法不予以认定,双方可在有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原、被告均主张有共同债务,互相否认,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且涉及案外人,依法不做处理,赌博所借外债依法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1离婚。二、婚生女孩子杜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7年4月起按每月230元的标准给付,每年9月13日支付当年抚养费,至十八周岁止。三、现在被告处的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包括:三开门衣柜一套、创维42寸液晶电视一台、电视柜一个、大茶几一个、转角沙发一套、美的滚筒洗衣机一台、新飞冰箱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梳妆台一个、鞋柜一个、餐桌一张、凳子四个、垃圾桶两个、水壶两个。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原告自行取走。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