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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晓亮与杜治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晓亮,杜治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904号申请执行人贾晓亮,男,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现住甘肃省靖远县北湾乡中堡村营坪社。被执行人杜治发,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人,现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陡城村。被执行人贾晓亮与被执行人杜治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杜治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9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义代理审判员  孙鹏斐代理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