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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初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彬诉被告黄玉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彬,黄玉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初113号之一原告:王凤彬,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吉,吉林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京(又名黄多显),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住大韩民国首尔。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武日,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凤彬诉���告黄玉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王凤彬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并已经履行完还款义务,原告王凤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彬撤诉。案件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计482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王凤彬负担。审判长  郑海洋审判员  贾海波审判员  杨大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伊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