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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春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715号原告: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凯,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九间委**组。被告:马春明,男,196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滨河蓝湾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