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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行监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环威投资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高行监字第00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环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张赛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燕,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环威投资有限公司因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诉终字第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诉终字第73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邱建民审 判 员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希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