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5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秀珍、朱卫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秀珍,朱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959号申请执行人姚秀珍,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朱卫国,男,1969年10月31日,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3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朱卫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卫国(户名为朱小阿炳在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