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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泽彬、张吉华、李春、肖本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泽彬,张吉华,李春,肖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洪民。被执行人:王泽彬,男性,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张吉华,女性,住通化县。被执行人:李春,女性,住二道江区。被执行人:肖本军,男性,住二道江区。本院在执行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泽彬、张吉华、李春、肖本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撤回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通山证经字第716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