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泽彬、张吉华、李春、肖本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泽彬,张吉华,李春,肖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洪民。被执行人:王泽彬,男性,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张吉华,女性,住通化县。被执行人:李春,女性,住二道江区。被执行人:肖本军,男性,住二道江区。本院在执行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泽彬、张吉华、李春、肖本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撤回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通山证经字第716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