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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范爱民与麻清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爱民,麻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9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爱民,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麻清林,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5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麻清林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麻清林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令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