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胡某林与黄某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林,黄某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345号原告胡某林,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陈显刚,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琼,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金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林与被告黄某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胡某林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事后,也无法按原告确认的方式与原告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50元,由原告胡某林承担。审判员 唐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人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