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郑玉梅,张振铎,潘素芳,王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异26号异议人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玉梅。被执行人张振铎。被执行人潘素芳。被执行人王翰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玉梅与被执行人张振铎、潘素芳、王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对该案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称,我公司对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4执3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异议人对裁定书所指的水面有所有权,将水面承包给李春龙,又转让给董国民,异议人并没有同意将水面转让给王翰新,法院没有权利对水面承包经营权进行拍卖。另外,法院裁定并没有标明拍卖的水面承包权的年限及每年承包费交纳事项。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郑玉梅与被执行人张振铎、潘素芳、王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让商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2015年8月18日查封的被执行人王翰新承包的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喇嘛寺放养场水面承包经营权进行评估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郑玉梅以流拍价980万元接收承包经营权。在向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送达协助办理变更承包经营权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后,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2016)黑0604执3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经查明,2010年5月7日,李春龙与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获得了上述水面及土地承包经营权。2011年2月14日李春龙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董国民、高佳木、周臣、鲁明,2013年8月31日董国民又转给被执行人王瀚新,两次转让手续均通过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批准、盖章,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被执行人王瀚新于2013年8月31日从董国民处获得了上述承包经营权,每年均由王瀚新向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缴纳200万元承包费至今。另查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2016年6月12日黑龙江嘉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水面承包经营权进行司法评估,对水面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已按照原承包合同确定的年限,即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并明确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履行原承包合同,每年向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缴纳200万元承包费。上述事实,有司法评估情况报告、高海戎调查笔录、转让申请等书证证实。本院认为,异议人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所提出被执行人王翰新不是水面承包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涉案水面的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受让时限及承包费交纳均作出解释,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王翰新承包水面经营权并无不当,也未侵犯异议人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的发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贾思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