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斌、欧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欧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885号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欧小林,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执行陈斌和欧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欧小林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小林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