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会军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会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会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日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启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会军于2016年年末(2016年12月27日左右)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允审 判 员 刘明鑫人民陪审员 孙道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