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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会军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会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会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日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启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会军于2016年年末(2016年12月27日左右)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允审 判 员  刘明鑫人民陪审员  孙道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