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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302执360号被罚款人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浦洋双乐小区双15幢112室,组织机构代码:665167999。法定代表人吴建东。本院在执行的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佛冈县德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罚款人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第(3)、(7)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2017年04月29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