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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思鑫与陆正军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鑫,陆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658号申请人:张思鑫,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松潘县。被申请人:陆正军,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松潘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思鑫与被告陆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思鑫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陆正军位于青羊区黄苑街的房屋以及郫都区安靖镇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00000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陆正军价值2000000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游廷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倩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