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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磊、宁波市镇海新海福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宁波市镇海新海福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3001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新海福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聚源路。法定代表人:丁国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新海福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新海福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