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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河南盈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董琳、梁瑞兵、北京太平洋永兴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盈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琳,梁瑞兵,北京太平洋永兴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盈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琳,女,汉族,1964年4月21日生。被执行人梁瑞兵,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生。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洋永兴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2016)豫0211民初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琳、梁瑞兵、北京太平洋永兴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187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允波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