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河南盈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董琳、梁瑞兵、北京太平洋永兴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盈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琳,梁瑞兵,北京太平洋永兴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盈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琳,女,汉族,1964年4月21日生。被执行人梁瑞兵,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生。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洋永兴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2016)豫0211民初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琳、梁瑞兵、北京太平洋永兴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187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允波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