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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罗轶与吴炳珍、杨正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轶,吴炳珍,杨正全,韩国基,吴维伟,吴金钟,程良光,胡斌,杨仪刚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1民初905号原告罗轶,男,1981年5月5日出生,苗族,住址贵州省福泉市,现住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杨绍霞,女,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炳珍,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黎平县。被告杨正全,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黎平县。第三人韩国基,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杨绍霞,女,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维伟,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杨绍霞,女,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金钟,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杨绍霞,女,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程良光,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锦屏县。委托代理人杨绍霞,女,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斌,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杨绍霞,女,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仪刚,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杨绍霞,女,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轶诉被告吴炳珍、杨正权、第三人韩国基、吴维伟、吴金钟、程良光、胡斌、杨仪刚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轶以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以第三人为原告起诉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轶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公告费4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洪波审 判 员  闻 敏人民陪审员  吴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