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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阚忠坤等与刘玉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阚忠坤,刘亚楼,贾桂琴,刘洋,刘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终1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阚忠坤,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楼,女,1965年6月4日出生。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荣俊,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桂琴,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男,1977年4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畅,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贾桂琴、刘洋、刘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男,1949年6月29日出生。 上诉人阚忠坤、刘亚楼因与被上诉人贾桂琴、刘洋、刘畅、刘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阚忠坤、刘亚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荣俊,被上诉人贾桂琴、刘洋、刘玉华及刘畅之委托代理人刘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二审期间出现新事实,该事实对本案的处理亦有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八十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新泉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范 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