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三河支行、周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三河支行,周红梅,刘克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69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三河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三河大道61-69号。负责人杨玲,行长。委托代理人伍勤兵,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夏俊,男,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周红梅,女,汉族,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刘克武,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三河支行与被申请人周红梅、刘克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三河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红梅、刘克武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三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红梅、刘克武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蓉都大道南一段商业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房权证监证字第××、06××25号;业务件号:权0xxxxx8)。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