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淑德、张树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淑德,张树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573号申请人杨淑德,男,汉族,1954年10月7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张树勋,男,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杨淑德因与被申请人张树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树勋驾驶的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树勋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2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凡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