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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志祥与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林洪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祥,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林洪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983号原告:刘志祥,男,1952年3月20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华,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486。法定代表人:刘则邹,总经理。被告:林洪俊,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广东省人,住广东省揭西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善军,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祥诉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源天公司)、林洪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皖118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刘志祥不服该判决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1月3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志祥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刘志祥所施工工程范围及工程价款事实不清为由裁定: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祥于2017年4月13日以其诉讼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8元,减半收取5399元由原告刘志祥负担。审 判 员  万德央人民陪审员  吴广明人民陪审员  孙忠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