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新顺与党保全、杨斌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顺,党保全,杨斌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高新顺,男,汉族,1968年6月8日生,农民,住富平县老庙镇塔北村刘沟组.申请执行人党保全,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生,农民,住富平县老庙镇塔北村东岭组.被执行人杨斌柱,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生农民,住富平县老庙镇塔北村刘沟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保全与被执行人杨斌柱、高新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高新顺提出异议,本院在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异议人(被执行人)高新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被执行人)高新顺提出异议申请,按自动撤回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程 勇审判员 杨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