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同联社与邱庆祥、钱邦会、陈智、陈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庆祥,钱邦会,陈智,陈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5号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琪,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联社职工,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邱庆祥,男,193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小专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钱邦会,女,194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陈智,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陈聪,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中江县农村信用合同联社与邱庆祥、钱邦会、陈智、陈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5)中江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庆祥、钱邦会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垫付的诉讼费525元,被执行人陈智、陈聪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邱庆祥、钱邦会、陈智、陈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昌毅代理审判员 龚小江代理审判员 马元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湘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