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叶兴宇与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宇,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81民初263号原告:叶兴宇,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林辉,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叶兴宇诉被告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兴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兴宇诉称,2016年11月20日,被告以其临时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诺一个月归还,原告东挪西凑将10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至今仍未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及相关约定。被告林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和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经庭审调查,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适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负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本案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100000元一直不予归还,确已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林辉归还原告叶兴宇借款100000元,限被告林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