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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陈樟木与茅长文、林李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樟木,茅长文,林李珠,魏冬英,林奇水,包明青,陈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3047号原告:陈樟木,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应秋,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茅长文,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林李珠,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天连(系林李珠丈夫),男,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魏冬英,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林奇水,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包明青,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忠,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陈樟木与被告茅长文、林李珠、魏冬英、林奇水、包明青、陈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陈樟木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陈樟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樟木撤诉。案件受理费2386元,由原告陈樟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洁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