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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陕西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陕西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232号原告:赵XX,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72号一层。法定代表人:赖亚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XX与被告陕西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