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财保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桦甸市新中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徐熙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桦甸市新中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徐熙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财保49号之一申请人:桦甸市新中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梁宏江。被申请人: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徐熙财。被申请人:徐熙财,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熙财持有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熙财持有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日起至2018年4月日止),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徐熙财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股权徐熙财不得自行转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腾云飞审判员 任财良审判员 张 秀 英二〇一七年四��十四日书记员 李 先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