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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旭仁、山东淄博腾飞化学建材总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旭仁,山东淄博腾飞化学建材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旭仁,男1949年4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山东淄博腾飞化学建材总厂,住所地,淄川钟楼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义亭,经理。申请执行人高旭仁与被执行人山东淄博腾飞化学建材总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淄博腾飞化学建材总厂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旭仁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