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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顺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28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郭顺兵出生日期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无业住址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4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257号指控事实2014年8月2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郭顺兵醉酒后无证驾驶鲁QXXX**号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南向北行驶至金沙路路口时,车辆前部与陈某驾驶的鲁UXXX**号出租车相撞,致郭顺兵倒地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被告人郭顺兵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经检测,被告人郭顺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顺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郭顺兵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郭顺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被告人郭顺兵在公安机关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一万元转为罚金,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上缴国库。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范家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张昊书记员袁升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