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美永、李敏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美永,李敏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苏美永,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敏初,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陈维标,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苏美永因与被申请人李敏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0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美永申请再审称:本人与被申请人李敏初已按当地习俗举办过婚宴酒,系事实婚姻,李敏初给本人的汇款部分用于本人还债,部分用于消费,该款项应属婚姻财产纠纷,原判认定为民间借贷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李敏初提交答辩意见:本人没有与申请人苏美永谈婚论嫁,也没有摆婚宴酒,只是男女朋友关系,苏美永向本人借款的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苏美永向被申请人李敏初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以民间借贷关系作出判决正确。苏美永诉称“双方系婚姻财产纠纷”等,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按婚姻纠纷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苏美永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苏美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美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林丽宏审 判 员 杨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