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石军诉被告赵栓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军,赵栓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5民初92号原告:石军,男,193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退休职工,住平顺县。被告:赵栓红,男,现年35岁,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住平顺县。原告石军诉被告赵栓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石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军负担。审判员 王恩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