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陆立彦与建湖县华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湖县华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陆立彦,陶如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华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近湖街道秀夫路饮服综合楼六单元601门市。法定代表人:蒋明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付,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萍,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立彦,女,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林,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陶如洋,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建湖县。上诉人建湖县华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立彦、原审被告陶如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裁定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湖县华磊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与被上诉人陆立彦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建湖县华磊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湖县华磊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上诉人建湖县华磊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平审 判 员  荀玉先代理审判员  朱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