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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樊威与中海东丰地产(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威,中海东丰地产(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威,女,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岐(上诉人母亲),住广东省珠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东丰地产(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海街17-1号。法定代表人:庄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刚,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威因与被上诉人中海东丰地产(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威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樊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上诉人樊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大勇审判员  杨 威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