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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与李国基、黄永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李国基,黄永娴,黄宝仪,吕志明,吕洁梅,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李国基,黄永娴,黄宝仪,吕志明,吕洁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580号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棠下大道34号全部。负责人:范学智。被告:李国基,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黄永娴,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黄宝仪,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吕志明,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吕洁梅,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诉被告李国基、黄永娴、黄宝仪、吕志明、吕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国基、黄永娴、黄宝仪、吕志明、吕洁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8元减半收取2579元,保全费2270元,合共4849元,由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晨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家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