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定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朝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定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朝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621号原告大冶市定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应定。委托代理人石义银,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朝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定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朝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定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定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定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冶市定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本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