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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刘福森与徐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森,徐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411号原告:刘福森,男,无固定职业。被告:徐刚,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森与被告徐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刘福森以徐刚已给付赔偿款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徐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森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森撤回对被告徐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福森负担。审判员  曲贵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宣岑 来自: